國安法首案移交高院處理 被告電單車男繼續還柙
唐英傑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國安法
男子唐英傑今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在灣仔撞向警察,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提堂後一直還柙。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頒令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處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律政司,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劉偉聰則代表被告。據了解,雙方日後才會商議被告的答辯日期。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
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0及21條,指他於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二項控罪為恐怖活動罪,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4條。詳情指被告於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被告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皆失敗,須向政府支付訟費。被告以高院欠缺所需權力、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以及經濟能力等理由,向高院申請改為不作訟費命令。高院聆訊後駁回他的申請,但同時亦駁回律政司要求唐支付懲罰性訟費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