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2.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
3.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
由於梁先生的孩子將到外地升學,梁先生不再需要家庭傭工照顧他的孩子(即上述的第(3)項理由),而不與其外傭續約,所以該外傭可被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故此,梁先生須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支付遣散費給該外傭。
問:遣散費應如何計算?
答:遣散費計算方法:最後一個月工資x2/3x可追溯服務年資(此個案計,是兩年)。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遣散費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