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有意圖或嘗試去辨識對方個人的身份,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條例規管,單純一個電話號碼,而沒有號碼持有人的姓名和其他資料,並不構成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
公署發出之《物業管理指引》,大廈保安員無法監察訪客進入大廈後的活動情況時,可能需記錄其身份資料如姓名、到訪單位,作為辨識他們的用途,但保安員應盡量避免收集訪客的身份證號碼。
公署於2011至12年度共接獲投訴總數達1,507宗,其中與收集個人資料相關的投訴有732宗,而被投訴一方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有133宗。
《物業管理指引》網頁: 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property_c.pdf
檔案編號:041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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