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郭榮鏗被指主持內委會行為失當 官稱不應干預議會拒受理私人檢控
郭榮鏗私人檢控內委會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早前連續六個月未能選出主席。一名男商人委託曾涉於fb發表侮辱法官言論的大狀陳文慧等人,以私人傳票形式刑事檢控公民黨郭榮鏗,指郭14次主持內委會選舉會議,卻一直未能選出正副主席,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上周頒下書面裁決,拒絕受理14張私人傳票的申請,表明單單指會議進行了很多次便屬拖延選舉甚至癱瘓立法會運作,是沒有基礎及空泛的說法,而且法庭也不應介入立法會內部事務。
報稱商人的申請人王文漢,今年5月26日透過代表律師向沙田裁判法院申請以私人傳票形式,控告郭榮鏗1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申請人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大律師黃汝榮及陳文慧作代表。
申請人指,郭作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主持人,於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間主持了14次內委會正副主席選舉會議,可是由於郭沒有履行主持人的職責,容許與會人士提出及討論與選舉無關的事項,消耗會議時間,導致一直未能選出內委會正副主席,令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多項法例未能通過,嚴重違反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申請人認為郭作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干犯了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上周五頒下判詞,指在作出決定前已給予申請人充足時間呈交文件以及存檔全面的書面陳詞,認為基於現有資料已可作出裁決,不用舉行聆訊。
溫官又指出,申請人的陳詞大綱內完全沒有具體指出哪個會議中哪位議員的任何部份發言與選舉無關,亦沒有舉出任何例子指出郭是如何拖延或拒絕進行選舉。法庭只得使用大量時間觀看超過25小時的會議錄影片段,以及閲讀全部超過500頁的會議謄本。經小心考慮後,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有關控罪的罪行元素表面存在。
首先,申請人並沒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客觀而言,究竟選舉內委會主席應該用多少時間或舉行多少次會議才算合理。用常理推斷,會議使用多少時間,應視乎討論議題的複雜程度,以及與會議員發言的踴躍程度。
法庭指出,若單純以選舉正副主席這一議題來說,舉行了14次會議仍未正式進入投票階段,看似是用了很多時間;然而,若仔細考慮每次會議的討論過程及內容後,法庭完全無法斷定討論的內容必定是不合理,或者郭故意容許議員作出與議題無關的討論。
縱觀議員討論的議題,主要環繞立法會保安、警方進入立法會議事廳範圍執法、以及立法會秘書長是否需要出席回答議員提問等討論,並認為應該就上述議題,在選舉論壇內向候選人進行質詢。正如立法會法律顧問在第一次會議中指出,上述議題並不能說與內委會主席選舉完全無關。法庭認為,至少表面看來,郭容許議員在會議上就上述議題發言,並無不妥。
另外,郭是會議主持人,角色只是主持會議流程,責任只是要公平公正及有秩序地主持會議。縱觀14次會議,法庭認為郭主持會議沒有明顯偏頗。從發言可知,與會議員大致有兩類意見,一類是希望在正式進行選舉前釐清選舉論壇應討論的議題,另一類則認為不需要多作討論,只希望盡快進行投票。法庭認為,上述兩類意見沒有對錯或合理與否之分,只是單純意見不同。
總括而言,法庭認為郭已給予不同意見的議員公平發言機會,亦沒有容許議員過度發言。事實上,雖然認為要釐清議題的議員發言較多,但主張立即進行選舉的議員亦作出不少發言及提問。法庭認為,正正由於持有不同意見的議員均踴躍發言,詳述個人主張,最終才需要舉行多次續會以完成討論。
法庭認為,舉行會議次數本身並不能證明任何事情。次數少,不等如主持人必定有盡責主持會議;次數多,亦不一定是主持人沒有克盡己職。會議的長短及次數實在受太多因素影響,而這些因素絕大部份均非主持人一人能夠控制。主持人的角色其實頗為被動。
法庭指出,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對內委會主席選舉的程序,只作出簡單交代,僅規定由上一會期的正副主席或排名最先者負責主持選舉,對選舉的實際程序沒有任何規定,亦沒有提及選舉論壇如何安排。結果議員用了很多時間討論選舉論壇的程序及內容。申請人未能證明郭讓議員在會議中作出上述討論,究竟有何不當之處或如何違反規則;單單指會議進行了很多次便是拖延選舉或癱瘓立法會運作,是沒有基礎及空泛的說法。
上訴庭早前在梁國雄覆核立會主席「剪布」案中,確定法庭不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的普通法原則,並指相關議會特權原則有非常高的憲制重要性。故此,郭以立法會內委會主席選舉主持人的身份行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更遑論發出傳票向他作出刑事檢控。法庭認為,除非申請人能提供確切證據,證明郭干犯嚴重刑事罪行,否則法庭不會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判斷一位立法會會議主持人在主持會議時是否失職。
至於申請人指有人可能會認為郭主持會議效率不高,法庭認為作為公職人員,工作效率不高並非刑事罪行或不合法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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