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外傭】打頭摑臉起飛腳 印尼看護狠虐8旬爺爺

蘋果日報 2018/09/02 18:00

虐老外傭看護

恐怖外傭!一名林姓網民在facebook「爆料公社」控訴,80歲爺爺向家人表示在家常遭印尼看護虐待,林姓網民暗中設置錄影機蒐證,赫然發現看護不但硬塞食物,還直接掌摑爺爺、甚至舉腳作勢往爺爺臉上踹,可憐年邁爺爺無力反抗。
林姓網友po文指:「人老了就只能被這種人凌虐嗎?一定要拍到影片才能趕走印尼看護嗎?沒拍到的地方不知被欺負成甚麼樣?當80歲的老人告訴你,他被印尼看護打時卻苦無證據,這就是台灣的現狀吧!等到法律程序跑完⋯外勞早跑了⋯可憐的台灣人(再繼續保障所謂弱勢的外勞啊⋯⋯)...拜託一下政府,給個退場機制吧!不要一味保護外勞 也要制定保護僱主的政策!勞工局請用點心吧!」「惡質的看護不該只是遣送!不該只是遣送!不該只是遣送!此惡劣看護,政府您看見了嗎!」
台中市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長張嘉珮指出,如果外勞虐待僱主屬實,僱主可根據《就業服務法》提出「停聘」要求,並在該外勞依法被遣返回國且永不得回到台灣工作前,對施虐外勞根據《刑法》和《民法》要求傷害賠償,並要求勞工局同意由另一外勞接替原外勞工作,不受原本聘僱外勞時間限制影響,爭取既有權益。
至於中介公司是否有責任?張嘉珮表示,如果僱主之前並未向中介公司反映外勞不適任,中介公司就沒有責任;但如果中介公司明知外勞不適任卻未處理,導致僱主遭虐受傷,勞工局就會依照情節輕重處仲介6至3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53萬至7.66萬港元)不等罰鍰。
當地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印尼籍女看護涉嫌對照護的老翁甩巴掌等粗暴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每次獨立傷害行為可一罪一罰論處,另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對老人出現遺棄、傷害、妨害自由、身心虐待等行為,可處3萬元(約0.76萬)以上15萬元(3.83萬港元)以下罰款,並公告其姓名。而勞動部也可依權撤銷女看護工作證;另外女看護犯罪行為地在台灣,依據犯罪管轄權,她需在台執行裁處後,再由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強制驅逐出國。
台灣《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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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打爺爺巴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