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法庭保釋後棄保潛逃,一般會被控以「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該罪行源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2個月及判處任何款額罰款。被告1995年5月缺席聆訊,暫委法官布思義昨指,前天接獲律政司通告,該條文1994年6月立法,翌年9月才生效,故法例對被告並不適用,但明言被告潛逃逾23年不可接受。
大律師潘展平指,棄保潛逃正式納入成文法例前,法院只能充公逃犯保釋金或人事擔保金作懲罰。潘又指,逃犯被充公保釋金後通常不獲准再保釋,除非情況特殊,如原定應訊時間在留醫,法庭或要求保釋金加碼才再准擔保。有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大律師指,即使未立例,裁判官或法官亦可因應被告曾棄保潛逃的事實,針對其他罪名判刑時加重判罰。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