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投訴指女高級督察沒徹底調查案件是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調查期間,司機撤回投訴,改以表達不滿機制處理了事,故投訴警察課分類為投訴撤回。監警會則認為,女高級督察票控前沒徵詢法律意見,起訴投訴人時存在疏忽及錯誤判斷,而涉案金額僅五毫是太少,基於公眾利益考慮不需對司機檢控,故將投訴個案分類為證明屬實。
另一個案投訴人同樣是的士司機,某日被交通警員截停,提醒他駕駛時勿用手機,隨後放行,亦無票控。司機認為交通警截停他具針對性、不恰當地指他在儀表盤放太多雜物,及誣衊他行車時用手提電話,提出三項行為不當指控。
監警會認為法例賦予警方權力截停車輛,而且交通警沒票控,只是提點,不存在針對性,故將投訴個案分類成並無過錯。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