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附表2,管理委員會最少要有三名及不少於半數委員出席,才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進行會議。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如秘書及司庫由非委員擔任,他們並不會被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法團主席為會議的主持人。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無副主席則可由出席委員互選一名委員擔任。在投票表決時,出席的委員每人一票,以多數票通過議案。如票數相同,會議主持人除已投的普通票外,可多投一決定票。另外要注意的是,如秘書及司庫由非委員擔任,他們並沒有投票權。
會議結束後,會議紀錄必須由會議主持人確認及簽署,並於會議舉行後28天內張貼在大廈的當眼處。秘書負責準備及保存每次會議紀錄。
投訴請附姓名、地址、電話。有關資料僅供聯絡,絕對保密。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
蘋果投訴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