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控方開始陳詞 指長期佔據馬路超過法律所容
佔中案佔中九子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
佔領運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控辯雙方舉證階段已完結,今由控方先作結案陳詞。主控官梁卓然總結控方證人的證供,並引用案例指市民長期佔據馬路,妨礙他人合理地使用馬路,種種行為,已超過法律所容許的「合理妨礙」情況。
梁引用終審法院楊美雲案例,指《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示威自由等憲法權利,但該權利不可超越法例所容許的「合理妨礙」情況。梁續指,任何人如沒合理原因堵塞道路,即屬違法,但法例容許一定程度「合理堵塞」;至於何謂合理,要視乎堵塞的時間長度、地點、程度、以及堵塞目的等。示威者的示威權並非絕對,行為不可超越合理界線。
梁指出,政總對開的空地一向用於示威集會,但市民並沒有權利長期佔據馬路,亦沒有權利妨礙他人合理地使用馬路,更沒有權利在馬路設置帳篷並作長期逗留。上述種種行為,已超過法律所容許的「合理」情況。
至於公眾妨擾的元素,梁指出,只要犯案者作出非法行為,而該行為會合理地威脅社會安危或公眾安全,而犯案者本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有關行為影響公眾,則已構成罪行。他強調,若犯案者的行為只影響個人或少數人的權利,不算犯罪;犯案者的行為必須影響整體公眾的權利,才構成罪行。本案明顯而言,是影響到公眾對道路的使用權利,導致公眾受損。
梁又引述有「蜘蛛俠」之稱的Matt James Pearce在本港兩宗案例,指上訴人Pearce的行為屬非法,而上訴人明知、或理應知道其行為會對中環附近其他市民的權利造成嚴重影響。此外,商店及顧客亦蒙受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對整體公眾造成損害。法院判詞亦指出,裁判官在審理該案時應可得出總結,上訴人的行為導致道路堵塞,繼而影響市民、居民及遊客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包括途經上址的途人和司機。上訴人最終上訴失敗。
就煽惑罪的控罪元素,梁再引用案例,指若有人煽惑他人干犯刑事行為,只要他是有意圖、並且相信他人會照做,無論實際成果如何,都已干犯煽惑罪行。至於三子面對的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控方指三子達成協議,若該項協議按照他們的意圖落實,即會阻礙道路,使公眾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