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草案會全面規管特首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顯著改善本港的防貪機制。目前,特首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此外,根據《基本法》,特首須廉潔奉公,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若嚴重違法或瀆職,將面臨彈劾。
草案建議,如特首收授賄賂,則屬犯法;任何人向特首行賄也同屬犯罪。同時,現任或前任特首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也屬觸犯法例。草案又訂明,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特首或已干犯防賄條例時,可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若有理由懷疑特首犯法,可轉介立法會,立法會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展開獨立調查及彈劾的機制。廉政公署發言人回應時表示,作為執法部門,會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