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指,同股不同權設立原意是讓管理人對公司發展非常重要,故手持的少數股份需要不合比例地多的投票權,以控制公司,所以特權會隨股份轉讓而失去,Webb指解釋本身牽強,但由企業持有特權股的話這個解釋更變得不合理。
投資基金公會於遞交的回應文件中指,對企業持股有極大保留,指對個人股東的限制,如轉讓股份、董事辭職,股份特權失效,將難以套用至企業股東,除非為企業股東設日落條款,但基金公會指港交所早前已經明確表示不會引入日落條款。
基金公會建議,應待新例實施一年後再就企業持股作諮詢,讓市場有足夠市場檢討新例實施情況,並指諮詢應為期至少3個月。就此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早前曾表示需審慎討論,前提是不希望同股不同權成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