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1日,與訟雙方同意選出四個無證兒童代表個案向法院申請居港權。1999年1月,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即使出生時父或母不是本港永久居民,亦可按《基本法》第24條獲居留權;結果引致港府要求人大釋法,規定只有出生時父或母已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權,部份不合資格人士抗爭時發生入境處縱火案,釀成兩死數十傷慘劇。
莊豐源的祖父莊曜誠於1978年來港定居,其在內地出生的兒子莊紀炎一直申請單程證,但未獲批准。1997年9月29日,莊氏夫婦來港探親時在港產下莊豐源;同年11月,莊氏夫婦返回內地,兒子則交給祖父母照顧。1999年4月,入境處長發信通知莊曜誠,指莊豐源不獲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及沒有居留權,再次觸發司法覆核訴訟。
2001年7月,終審法院裁定回歸後出生的莊豐源享有居港權。政府沒再向人大常委要求釋法,人大亦未有進一步行動,自此內地人來港產子,其子女即取得居留權。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