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保安的男被告(63歲),早前承認三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1994年至2001年間,三度在寓所非禮長女,首次犯案時長女年僅8歲。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犯案全因一時衝動,對長女受壓致歉。報告顯示被告將女兒視為性對象,但並無孌童癖等不正常性傾向,再犯機會低。現年27歲的長女獲良好的心理輔導,更已大學畢業兼執教鞭。被告幼女則望法官輕判。
法官判刑指被告身為父親,理應保護子女,但他卻違反女兒對他的信任作出侵犯,當時年幼的女兒不知所措,更不敢報警及通知家人,直至前年才始揭發,可見事件令她震驚,構成沉重精神壓力及失去安全感,最後更家不成家。考慮案情嚴重及要反映公眾對事件的厭惡,終判被告監禁四年。
案件編號:DCCC6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