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去年6月21日,警方因發現被告王愷銘(19歲)曾在附近的便利店購物,查出其身份。案件原定上月判刑,惟辯方當時稱被告不願接受感化,更因本案及社會問題吸毒減壓、麻醉自己,只想盡快結束案件,離開香港。裁判官何俊堯苦口婆心指,不欲判阻嚇性或懲罰性,故再次押後判刑,替被告索取進一步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顯示,被告願遵守感化官指示定期驗毒、接受戒毒和更生課程,有需要亦願接受精神或心理方面的輔導。辯方強調被告已沒再接觸毒品。何官對被告轉變感高興,「之前嘅嘢唔好望返轉頭,唔好再輕易干犯罪行。」何官續指,明白被告只因一時情緒低落而服食毒品,勸誡他「唔好再掂,唔會幫到你解決現實或情緒問題」;又謂明白被告自有打算,但希望「無論喺香港又好、外國又好,好好地去做。」被告另須賠償1,200元清潔費。
案件編號:ESCC654/20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