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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審裁官爭論被指藐視法庭 孟加拉男上訴得直

蘋果日報 2017/09/22 14:40

上訴庭勞資審裁處藐視法庭Mahesh J. Roy

孟加拉男子兩年前於勞資審裁處庭內等候應訊其間,因扶行動不便的女友出庭外而與審裁官爭論一番,惟被審裁官認為行為冒犯,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判罰款5,000元。男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指法庭既沒有控罪書也沒給予機會抗辯,即使男子已道歉但仍被視為藐視法庭,實不公平。上訴庭法官今同意在大部份情況下道歉便可維護法庭尊嚴,又指審裁官倉促定罪有不妥,或可作最後警告,或要求上訴人道歉,故裁定男子上訴得直。
上訴人Mahesh J. Roy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麥指審裁官若在角色上變成檢控官,控告上訴人藐視法庭須依照一般刑事檢控程序,提供控罪書及指控詳情,然而上訴人對面對的控罪一無所知。麥表示有些藐視行為是黑白分明的,例如有人在法官面對毆打懲教人員。但針對上訴人指控比較模糊,例如是上訴人說話太大聲?抑或有些說話刺激到裁裁官? 在沒有控罪詳情下,本案以簡易程序即時定罪,有欠穩妥。
麥同意法官所指,法庭要有權力去維護尊嚴,不過簡易程序是「最後手段」,只有非常特殊的情況才可使用。法庭大可以休庭或押後聆訊日期,很多人一時會衝動,但再三思考後態度可能會改變。法庭亦可以要求涉事者即時道歉。
案發於8月19日,審裁官一度押後7天予上訴人找大律師,法官曾問一星期還不夠被告冷靜?麥指審裁官押後的方法正確,但整件最終仍向錯的方向走。因為於押後期間大律師向法庭索取控罪書及法庭錄音,但法庭沒有提供;審裁官指不想再延遲程序便直接進入判刑,即使上訴人已向審裁官親口道歉但沒被接納。麥高義強調,其實於道歉一刻法庭的尊嚴已得到彌補,審裁官的反應似乎過激。
上訴庭法官指出,本案不適合使用簡易程序的原因,是因為勞資審裁處的閉路電視只是監察,不是錄影,即日後不能翻播。審裁官很可能是唯一目擊證人,但審裁官卻自己接納自己的證供。
律政司以介入人身份列席,大狀回應指一些涉及嚴重藐視法庭的行為,道歉未必合適。法官則反問若一些人打斷聆訊程序或庭上冒犯證人,如審裁官要求涉事者留意或道歉是否已經足夠?律政司同意這已足夠,但提醒侮辱證人或已涉及妨害司法公正。
麥高義補充指若果涉事者的行為是「無法逆轉」,嚴重程度不得不判罰便可考慮「最終手段」簡易條例。法官指若法官決定涉及刑事藐視法庭可以轉介警方作正式調查,指若審裁官太快下決定或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