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Guan Zhigang,三名被告分別是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其助理分區經理Choy Kai Leung及經紀Tsao Chun Kin。
根據入稟狀指,原告斥資2820萬元購買第七座高層一個單位,起初知道中原會提供10萬元現金回贈,便在今年5月8日簽訂確定書,並支付20萬元訂金。
但翌日,原告發現每當中原成功介紹一個客戶,發展商便會向中原發放樓價的3%至3.5%的佣金,原告便要求中原將現金回贈額提升至2.5%。第二及第三被告稱諮詢過公司後,接受原告要求,可向原告提供2.5%、即70.5萬元回贈,終成功令原告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直至6月15日,中原反口,表明只能給予1%現金回贈。
案件編號:HCA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