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期探討專題:民事訴訟
嘉賓:資深大律師梁家傑
問: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如當事人沒有錢聘請律師,可否選擇自己出庭打官司?在小額錢債法庭,是否不需要聘請大律師進行訴訟?
答:首先回答有關小額錢債法庭之程序,小額錢債法庭主要是處理一些銀碼較小的糾紛。一般如貨不對辦,輕微撞車之賠償等。小額錢債法庭只審理索償金額低於五萬元案件。為了保障訴訟雙方公平及不濫用律師費用,小額錢債法庭是不容許訴訟其中一方有律師代表,所有案件也是由當事人自己處理,所以無論是大律師或一般事務律師也不能代表當事人出庭。
逾五萬元須往區院
索償金錢超過五萬元的案件便需要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因為過程較為繁複,所以一般當事人亦會委任律師代表訴訟,複雜程序不只限於審訊程序,而是由聆訊前準備功夫開始,例如依時交換雙方文件或傳召專家證人或特別證人等等。高等法院處理索償金額超過六十萬元案件,區域法院就處理索償金額在五萬元至六十萬元間的案件。
如果當事人真的沒有能力聘用律師,可以先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署接納申請而委派律師或大律師幫忙,如因特殊情況,當事人不需要法律援助或其申請不被接納,他是可以向法庭申請自己出庭打官司。申請經批准後,法庭書記處及主審法官也會適當地加以協助及解釋各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