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遊行遭腰斬 男生掟磚被加刑 上訴庭:過份輕判對被告毫無好處
元旦遊行律政司加刑
元旦大遊行當日,防暴警在銅鑼灣SOGO外截查數百市民。
警方去年腰斬元旦遊行,出動水炮車在銅鑼灣驅散群眾,其間18歲男生向水炮車尾掟磚,被捕時搜出身懷打火機、鎚仔及易燃液體等物。男生認罪獲判感化18個月,惟律政司成功申請加刑,上訴庭早前改判男生進入勞教中心,訓練紀律不多於半年。上訴庭今頒下裁決理由書,指男生所為明顯是挑戰法紀和執法者,不只是一時衝動,感化令明顯過輕,過度著重更生,忽視罪行嚴重程度。
律政司就反修例運動引伸的案件,向上訴庭提出多宗刑期覆核,本案是第18宗宣判,律政司一律勝訴。
判詞指,案發時灣仔一帶有暴動情況,其間被告陳業云向水炮車掟磚,損壞的不單是一輛車,而是明確地挑戰法紀和執法者,並可能產生「漣漪效應」,引人效法。上訴庭不接納辯方一時衝動犯案之說,因被告自認從家中帶來打火機、鎚仔和鎅刀,意圖破壞財物。
辯方解釋,被告攜著的一瓶易燃液體,是別人交給他,他沒有想過用途。上訴庭指即使說法屬實,也無改被告知悉瓶中是易燃液體的事實。他同時管有打火機,並且有意圖破壞財產。
上訴庭重申,早前覆核案例所言,下級法院過份輕判,結果只會對被告毫無好處。本案被告應該在去年8月原審判刑時、或今年1月律政司向裁判官申請加刑後,便開始服刑,結果卻要到上月才羈押。判詞指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雖然非常資深,但今次判刑時僅籠統地說考慮了所有原則,沒有分析罪行嚴重之處,而她理應接納律政司的加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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