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法律罅可稱為解釋上的法律罅。若法律採用了一些較空泛的字眼,某一行為是否包括在法律所禁制的範圍並不明確,完全得看執法者如何解釋有關的法律條文。用之前的例子,法律定出:「不准任何交通工具在公園內行駛。」那在公園內是否可讓由摩打輔助推動的單車或滑板行駛呢?這就要視乎執法者如何解釋「交通工具」一詞了。
第一種法律罅可以說是真實的法律罅。雖然立法者原意是要連單車也要禁制的,但因法律條文有所遺漏,那只有修改法條把罅隙填補,才能完全體現原先的立法原意。走這樣的法律罅是法律所容許的。但走第二種法律罅的風險卻較大。若執法者以較寬鬆的方法來解釋法律條文,走這種法律罅的人可能以為自己的行為不包括在法律的禁制範圍內,但最後會突然發覺自己已墮法網了。
另一種不守法的心態就是這種走法律罅的心態。而且這類不守法的人尤其會是那些對法律有一定認識的人。一般人根本察覺不到有這種法律罅,只有對法律有一定認識的人才可以看到這種法律罅,並可評估走這法律罅的風險有多大。但問題是上得山多終遇虎,善泳者溺。也只有是這種人才會在這種情況下不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