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考慮原告永久傷殘,因意外而婚變,而她行路一瘸一拐,難找侍應工作,花了一年,才當上酒樓收銀員,考慮酒樓業不穩,一旦失業,她在勞工市場便難有作為,遂判上述金額。
五十一歲原告劉嘉芳於○一年八月開始,受僱於被告佳城有限公司,負責管理青衣一間百佳超巿的燒味熟食檔。○二年二月七日,原告爬梯取貨,因最頂的梯級損壞不穩,原告墮下,背部撞上一部手推車,傷及腰骨。自此,原告變得脾氣暴躁,長時間站立或坐下均感痛楚,不能工作,也不能與丈夫行房,以致丈夫北上「包二奶」,終離婚收場。
原告指被告不肯更換壞梯,又沒向員工提供七百元一對的日本製防滑鞋,僅給員工價值一百多元的塑膠靴,以致造成意外。
案件編號:HCPI4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