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健跟姓張消防員的恩怨始於08年11月4日,當日凌晨陳在旺角停車熄匙等客,姓張休班消防員登車指車廂翳焗轉乘另一的士;陳以粗言責罵,消防員向交通部投訴,案件經法庭審訊,陳被判「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成罰款1,200元,陳曾提上訴但被駁回。
陳文健昨晚提及此次訴訟仍然氣憤,現時每逢接載到紀律部隊乘客都會緊張不安,身心承受打擊更一度想過轉行。據他說,去年12月25日聖誕凌晨2時許,他在旺角接載一名帶醉男子,當時男子已在車廂爆粗,其間男子稱「要去黃大仙新光後面」。他指聲音熟悉,再從倒後鏡認出是姓張消防員舊仇家,他主動搭訕「張生,係咪去消防宿舍呀!」張抬頭赫見是他,寃家偶遇的士車廂又起爭執。
陳報稱,張重提打贏官司,又連環爆粗奚落他,他不甘被罵致電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求助,駕車直去黃大仙警署報警。
陳文健昨晚承認,聖誕節當晚見到姓張消防員登車後,故意與他「相認」,「當時原本打算錄佢音,可惜條路太順,嚟唔切。」日前他接獲警方通知,昨晨到警署錄口供,他指時下法例有監管乘客行為,希望這次事件警方可引用相關法例控告爆粗乘客,「否則索性廢除條法例算啦。」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乘客及司機(包括的士小巴及巴士)的行為都受規管,司機要有禮貌和守規矩、乘客則不可使用不良或冒犯語言,最高罰款3,000元及入獄六個月。法律界人士指此法例過去少用,特別是有關乘客行為的檢控及判罰,幾乎絕無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