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本報轉介居民投訴後,食環署本月八日早上十一時許派員到上址食肆巡查,發現近橫巷門口外擺放有一架手推車,上有三盒未開封凍雞翼及一膠盤生豬肉,但未發現任何出售生豬肉或將有關工具放於店內。
覆函稱,食肆負責人表示雞翼和生豬肉剛由供應商送來,稍後會運往廚房製作燒味。該署人員遂提醒他將手推車上的生肉放回店內的雪櫃儲存,並口頭警告他不得售賣生豬肉。該署人員兩度覆查,分別於早上八時許及九時許,亦未發現有違規出售生豬肉情況,故不能採取行動。
根據記錄,上述店舖持有普通食肆牌照,持有該類牌照的食肆不論以何種形式售賣生豬肉,均違反發牌和持牌條件,並按該署的「違例記分制」,其牌照可被吊銷。
發言人稱,如在食環署轄下的街巿出售豬肉,須受租約條款所限制。至於食環署街巿以外的店舖出售豬肉,須領有「新鮮糧食店牌照」,如非店舖則不能領取該牌照。至於無牌出售新鮮肉類,可被檢控,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日罰款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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