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記令:當債權人獲法院判決勝訴,他可將押記令附於欠債人的物業上,強制執行償還判定的債項。押記令可註冊,由註冊當日起生效。
政府收回土地命令:政府可根據《收回土地條例》,進行收地作公共用途;或根據《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進行收地以應地下鐵路需要,兩者收地通告均須刊登《憲報》並張貼於物業上。
建築令:當物業違反《建築物條例》或規例時(例如物業存在僭建物、未經許可更改用途、維修欠妥、位於危險山坡),政府會向業主發出補救?拆卸令。不遵行命令可招致政府重收土地。當建築事務監督或其他部門認為業主已履行有關命令,就會發出合格信。又若政府已墊支拆卸費用而未獲有關業主償還款項,則會發出押記證明書,用以擔保業主償還墊支款項。
就遺產稅施加於物業的押記:《遺產稅條例》第18(1)條賦予遺產稅署署長權力,在物業上施加第一押記,以收回該物業應課的遺產稅。押記通知書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贈予人死前三年內送贈出去的物業,在計算應課遺產稅時,仍須視作贈予人的資產,須繳納遺產稅,而饋贈物業亦會受到上述押記的規限。
第三者權益:非業主人士可因分擔樓價或分擔按揭供款而獲取物業利益。真誠買家在沒有實際或法律構定知悉的情況下,承購物業後可無須承擔此等不可予註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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