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醫務委員會委員張德康表示,若病人神志不清或沒有自我決斷能力,又找不到病人家屬簽署同意書,可由兩名醫生簽紙證明病人有醫療需要,為病人做手術。但有關做法一般是用於緊急及生命攸關情況,如病人交通意外昏迷不醒,找不到病人家屬,醫生簽紙便可為病人做手術。但白內障屬非緊急手術,未必適合用此方法,應先獲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簽同意書。
另有醫委會委員表示,若病人因智力等問題不能理解手術,醫生應找出監護人解釋手術及簽署手術同意書。如老人癡呆症病人可能本身有法定監護人,處理財產等問題,便應由法定監護人簽署手術同意書。若未能找到法定監護人,應向法庭申請為病人委任法定監護人,再處理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