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大遊行非法集結案8人上訴 大狀:單純佔據路面不構成非法集結

蘋果日報 2021/06/23 20:14

非法集結上訴

網民前年8月發起旺角大遊行,晚上演變成警民衝突,9人事後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審訊後全部定罪,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以及監禁四至六個月。各人不滿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有上訴人指無證據顯示被告一早在示威者行列內,不能排除他們在被捕的十字路口才走入馬路中;而且單純佔據路面,並不構成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包括韓明恩(22歲)、陳嘉汶(34歲)、伍兆銘(24歲)、蘇澄怡(22歲)、廖智峯(23歲)及方施陽(21歲)同被判監四個月。17歲蕭姓男生因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判監6個月;17歲鄧姓男生判更生中心;陳駿霆(20歲)則判入勞教中心。其中方施陽今早表明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代表蕭的大律師庭上指,蕭不否認當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被捕。雖然控方稱呈堂片段和截圖可看到蕭在示威者前排,惟蕭爭議控方的辯認質素,並指單以片段影像,不能排除蕭是在十字路口才走進示威人群中。
大狀又指,即使當時在場人士佔據路面,亦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張慧玲質疑大狀說法,指當時佔據路面的人群「人多勢眾」、「阻住條路阻到車都行唔到,都唔算破壞社會安寧?係咪唔叫囂就唔算破壞社會安寧?」
大狀回應指,現場人士僅單純在馬路上,並無暴力行為,頂多只是阻街,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或破壞社會安寧。況且現場其他路人仍可在行人路通過,亦沒有人因示威者的行為被挑動情緒。至於他被搜出腰包內藏雷射筆,大狀指,並無證據指蕭曾使用該支雷射筆,亦無證據支持他知悉該支雷射筆能傷害他人。單以雷射筆作照射,不構成襲擊,故不能斷言雷射筆就是攻擊性武器。
律政司代表回應則稱,警方當日進行拘捕前,與最前排的示威者只有10多米的距離,並當場拘捕配有裝備的被告。裁判官單以示威者佔據馬路、大聲喝罵警方及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已足以支持非法集結的控罪。
鄧和廖的代表大律師陳詞則指,案中沒有證據基礎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作出控罪規限行為、或有意圖導致其他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MA3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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