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9歲被告鄭頌騵,又名鄭文亮,昨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除交通定罪紀錄外,控方指他有10個案底。去年1月25日案發後,被告仍干犯另外16項交通罪行。
法官胡雅文表示,被告身為職業司機,未有依照燈號停車,導致案中47歲李姓男事主受傷,至今未痊癒。但鑑於被告事後協助事主救援,加上認罪,故酌情減刑。
案發於中環花園道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對開路面,當時交通燈號為紅色,但行人過路燈亦屬紅公仔。事主留醫4天及動手術,事後請病假一年零七日,至今未能再次跑步、健身、打網球及踏單車。
資料顯示,被告任職的士司機的兒子於5年前在禁區上客遭票控,卻拒絕向警員出示駕駛執照,被告到場並踢警員小腿,被判監6周。
案件編號:DCCC642/15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