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4A條,在公眾地方陳列或留下的物品,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可被檢控,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警方透露,去年九月起已一直關注上址個案,並曾票控涉事店舖,警方會繼續留意情況,與相關政府部門跟進,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檔案編號:050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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