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拒絕受理暴動案被告減刑申請 上訴庭指必須阻嚇集結施用暴力者

蘋果日報 2019/06/05 17:01

旺角騷亂鄧浩賢暴動

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多人被控及定罪。上訴庭早前拒絕受理一名承認暴動罪被告的減刑申請。上訴庭今頒下裁決理由,重申暴動罪判刑不只著眼被告的個別行徑,更應考慮被告所加入人群的共同行為。法官又形容當日示威者排成類似軍事陣形向警方施襲,直指判刑必須阻嚇集結施用暴力、造成廣泛破壞的人。
上訴人鄧浩賢(26歲)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他早前承認向警方掟磚,干犯暴動罪,原審法官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患病,減刑至2年10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早前向上訴庭要求減刑,但遭拒絕受理。
不能容忍蓄意襲擊維護公眾安寧的執法人員
上訴庭今於判詞指,如果分割旺角當晚持續數小時的事件,變為一個個單獨的暴動來評估,實屬低估事件整體的嚴重和激烈程度。當晚暴民組織成近似軍事陣形,唯一功能便是襲擊警方。市民在街上或電視目擊事件時,只會感到驚惶困惑,為何一個以法治為榮的文明社會,要容忍有人蓄意襲擊維護公眾安寧的執法人員。
上訴一方指,本案比起另案被告楊家倫縱火和暴動的行為輕微,而該案判刑是監禁4年9個月。上訴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參與或目擊縱火,原審法官判刑時引述有縱火事件,嚴格來說不在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之內。上訴庭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為4年半,而非5年,認罪後應減至3年。
官指上訴人放棄治療 不應因ADHD獲減刑
然而,上訴庭認為不應因上訴人患有ADHD而額外減刑,換言之,其2年10個月刑期已「賺了」2個月。對於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是在衝動貪玩下掟磚,上訴庭表明大有保留,因為上訴人在人群前線擲物已有一段時間,理應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何況他自認搖晃燈柱,撬鬆磚頭供同伴做「彈藥」。
此外,上訴人自小確診患有ADHD,後來為免影響睡眠而停止服藥。上訴庭形容,上訴人是自我放棄控制病情,故其病況不構成干犯如斯重罪的理由、藉口或求情因素。患上此病的人自願化身暴徒,同樣理應阻嚇。
【案件編號:CACC113/18】
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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