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沒有實際需要,更沒有任何迫切性的情況下,特區政府為了向北京中央政府示好及交代,將會在短期內開展《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有關文件並將於短期內提交行政會議審議,然後正式公布。
我們對於特區政府的做法感到很失望,因為開展《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除了可以「交差」外,對改善北京政府跟香港市民的關係毫無幫助,並將令香港市民的各項基本自由及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帶來清楚而實質的威脅。我們始終認為,在香港跟內地關係日益密切、日益唇齒相依的情況下,根本沒有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而特區政府該做的是說服中央政府同意不需為二十三條的各項「罪行」立法。
扭曲概念削弱法制
事實上,特區政府為顛覆、分裂國家、禁止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罪行」立法,只會反映出中央政府在香港回歸五年後、在香港人迅速增加對中國的認同後,依然對香港市民抱有很大的戒心,依然把香港視為顛覆中央的基地,依然要以內地嚴苛的法律概念箝制市民的權利及自由;這怎不讓港人失望,怎會對改善北京中央政府跟香港市民的關係有好處呢?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二十三條內的「罪行」,如煽動叛亂、顛覆等都是源自內地嚴苛法律體系的觀念,跟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格格不入,甚至很容易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例如「故意」而「重複」發放一些「可以引起公眾騷亂傾向」的言論便可能被視為觸犯煽動叛亂罪。可是怎樣才是故意、怎樣才是無意,是相當含糊的概念,因重複發表某種意見而入罪也是聞所未聞的概念;至於所謂引起騷亂傾向就更是非常主觀,難有標準的概念,可以任由當權者解釋及演繹。
特區政府把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把這些容易被當權者濫用、扭曲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的法制內,怎能不削弱法制對個人的保護,怎能不損害法制對市民權利及自由的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