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學校教授國歌畫蛇添足? 中學校長會主席:已充份做咗

蘋果日報 2018/03/16 14:40

中學校長會李雪英國歌法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回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條文,其中第11條寫明「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寫法比內地《國歌法》簡略。香港中學校長會主席李雪英強調,建議條文的內容現時在香港學界已經充分做到,「問題都係返返去,係咪必須立法?」她強調,將教育規範寫進法律,是香港史無前例,希望政府釐清細節。
本港《國歌條例草案》第11條全文連同標點符號僅34個字,比內地《國歌法》同一條文有67個字短了大約一半。本港的建議條文主要是刪走了「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及「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兩項內容。本港的草案沒有列出違反第11條的罰則,但在第8條、第15條兩項關於國歌不可用作商業廣告、不可貶損國歌的部分,則有清楚列明罰則。
李雪英坦言把教育事項寫進法律,絕非本港學界慣用的做法,認為今次屬於首例,「簡單講,(《條例草案》)個內容無乜大問題,因為根本啲學校已經做緊,問題返返去,係咪必須立法?」她解釋,一旦本地立法,教育國歌的問題將演變成「每間學校、每日都要面對」,到底如何做才算符合條文,如何做到「有法例、無懲罰」,學校或師生會否在定義不清晰下誤墜法網,目前尚有不少疑問,盼政府進一步解釋及跟學界溝通。
事實上,香港特區《國歌條例草案》並非照搬內地《國歌法》,個別不適用於本港情況的條文,例如在外交場合奏唱國歌的規定、內地懸級以上人民政府須監督國歌奏唱情況的兩項條文,並沒有建議納入本港法例。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國歌法》第11條並沒有罰則, 但於國際學校推行的方式要再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