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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大廈僭建物 久未見取締行動
唐樓業主責屋宇署不力礙維修

蘋果日報 2006/11/16 00:00


李先生居於荔枝角道一幢只有五層高的唐樓,樓齡超過40年,大廈內外設施均已殘舊,急需維修,特別是四、五樓之間外牆,大幅石屎出現明顯裂痕,隨時可能剝落墮下,對樓下茶檔食客及來往途人構成嚴重威脅。「雖然我哋無業主立案法團,但大部份業主都好齊心,想快啲夾錢,執番靚幢樓,消除呢啲危險!不過,大廈維修就因為部份單位有僭建物而出現阻滯。」
自稱從事建造業的李先生強調,一樓僭建的「屋仔」阻礙外牆搭建棚架,致維修工程無從入手,「個僭建物起喺外牆,就算搭到棚,成本都貴好多;維修期間又可能跌啲石屎雜物,整爛間『屋仔』,到時又要我哋業主賠,咪好唔抵!」李先生表示,由於維修事宜受阻,至今仍未就維修大廈工程進行招標。
最令李先生及其他業主不滿的,便是他們早已向屋宇署投訴有關僭建物,但該署卻以未有即時危險為由,放任不理。至今年3月,屋宇署竟向大廈發出維修令,並把整幢大廈「釘契」。「好唔公平!僭建就唔使拆,我哋奉公守法,反而唔可以買賣自己嘅物業!」小業主認為屋宇署處理不公,強調維修的先決條件,必須先拆除僭建物,「第日大廈公眾地方,有乜石屎剝落,造成意外,責任都喺執法不力嘅屋宇署度!」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李先生所住大廈,為該署2005年「屋宇維修統籌計劃」的目標大廈之一,該署已聯同消防處、機電工程署及水務署等部門,對大廈定出維修工程範圍與性質,以及向業主解釋涉及的技術問題。今年3月已向該大廈發出維修令及清拆僭建物命令,更多次與各業主面談,說明維修樓宇為所有業主責任,即使未能就維修時一併拆除僭建物一事達成共識,為免樓宇情況惡化,也應進行維修。
該署發言人稱,經了解有關大廈平台的僭建物,不會影響棚架搭建。因應各業主希望一併拆除僭建物要求,已向擁有僭建物業主發出警告信,以及準備提出檢控。至於所謂「釘契」,是按一般做法,在發出維修令或清拆令同時,向土地註冊署登記,讓其他打算購買單位人士,知悉大廈已被要求維修或需清拆僭建物,不是因為業主拒絕執行維修令所致,而業主在此期間,也可以正常賣買物業,只是售價可能被調低,以彌補新業主將來需要支付的維修或清拆工程支出。
檔案編號:102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