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又指出,公司因無力償債而被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與少數股東提出不公平損害而提訴(即Elliott提呈),其中亦有分別。
他強調,即使某些概念源出一轍,兩者有相似之處,亦不代表可將兩者同等看待,情況有如人類和猩猩的分別。Elliott一直密密增持東亞股份,至今已逾8%,又大力抨擊東亞董事,與其一貫投資策略一致,購股純為促使公司賣盤後獲利。余認為,Elliott是次提呈,不應獲得如一般清盤案、民事索償案般的待遇和程序,要求法庭同意撤銷對方呈請。
Elliott一方律師料今日起陳詞;暫訂10月10日雙方交換文件,包括申請查閱對方準備呈堂的文件及證物表,預計需時4天。
案件編號:HCMP 181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