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張君銘裁決時指,聲稱遇襲的偵緝警員蔡鴻溪供稱,當日倒在地上的被告看到他走近時故意擺動雙手,但又不肯定被告與他有沒有眼神接觸。張官認為警員的證供有預設立場,已假設被告看到他走近,證供並不可靠。蔡就被告被捕時的供詞亦有所迴避,部份回答不合常理,其證供與案發片段所顯示更截然不同,故不接受警員的證供。
相反,張官認為被告雖不擅辭令,但其證供沒有誇張,亦盡力交代案發經過,認為被告的證供「可能係真」。
辯方在審訊時,呈上由高登網民轉發《華爾街日報》及從YouTube下載的兩條片段,張官接受兩條片段顯示案發時情況混亂,不排除被告與警員的接觸僅是意外碰撞,但看不到警方扯下被告的頭盔及用警棍打被告,片段反映案件有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一度申請訟費,控方則指開審前已要求辯方提供其中一條片段,惟遭辯方拒絕,如在審訊前獲得該片段,或會對案件有不同處理。張官接納控方理由,拒絕辯方申請。
案發於去年11月25日晚,被告被指在人群中帶頭高叫「衝呀」後衝擊警方防線,他撞到警員倒地後,手腳朝天揮動,警員聲稱上前圖制服被告時,遭被告踢中左小腿兩下。被告審訊時則供稱,他當日遭警方從人群中拉出,被約6名警員包圍及扯掉頭盔,並遭警棍襲擊。
案件編號:KCCC4180/14
■記者林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