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羅敏聰(21歲),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公開及故意以損毀、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辯方求情指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候判期間與感化官充分合作,獲家人支持,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回饋社會,增強公民意識。被告並獲僱主讚揚工作表現,指他上班準時、有責任感、與同事關係良好,願調配工作配合被告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裁決官李志豪認為案件有其嚴重性,考慮案件背後的原因,及犯案過程中沒涉及更危險的情形如毀壞國旗等,判處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惟裁判官認為感化官建議的160小時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將刑罰提升至200小時。
案件編號:STCC3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