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石仲廉是鑑於兩次失竊,均出於賊人在空運貨站有內應,遂裁定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要向愛立信的瑞典製造廠賠償損失,而同案負責付運貨櫃的KLMRoyalDutchAirlines及DanzasAEIContinentalAB,均基於有關的國際公約,要對代理人空運貨站造成的損失負責,並因損失是蓄意造成,賠償額不受公約規定所限,惟法官裁定,兩間公司的賠償金由空運貨站支付。
事源愛立信於九七年十一月,將一批共二千部手機,從瑞典空運來港,貨櫃於星期六到港,正常會在周一提貨,惟空運貨站內,有人取消了原本的提貨單,補發新的提貨單,新提貨單落入賊人手上,賊人乘假期空隙將貨提走,負責提貨的被告之一北歐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於周一派員提貨,才知貨物被偷走,愛立信損失四百一十三萬元。
愛立信於九八年一月,再將一批共四千五百部手機付運來港,但有人出示假身份證,冒充提貨公司職員,取得提貨單後,再將貨櫃提走,令愛立信損失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二千元,惟警方經調查後,沒有起訴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