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和中聯辦早前宣稱在香港的角色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一般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香港大律師公會兩度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要求解釋兩辦在香港的地位及運作。曾國衞日前回覆公會,堅持兩辦不受《基本法》22條約束,屬中央在港代表機構,行使監督權合憲。
政制局局長曾國衞回信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時,主要重申政府立場。對於2007年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在基本法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的文件,曾寫明包括中聯辦,曾國衞指有關文件不幸地被斷章取義理解,指文件列明前身是新華社的中聯辦,以充份反映其在香港受中央授權而履行的職務,與另一份99年的文件意思一致,該份文件指出新華社在回歸後作為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不存在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
曾國衞重申,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22條成立,亦不受其約束,但按中國憲法規定,須遵守香港的法律及《基本法》。
至於大律師公會指出,根據《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立法會文件,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共有3個,包括中聯辦,草案建議把4項條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中央駐港機構,以符合《基本法》第22條(3)的規定,曾國衞則形容,文件正是將香港法例延伸至適用於中聯辦的例子。
曾國衞又引述《基本法》第2及12條,指香港是獲授權行使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政府,又指《基木法》多條條文如第48(2)都指出中央政府的權責,強調特首向中央政府負責,中央則有權監督《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情況,而港澳辦及中聯辦是代表中央處理相關事務,則兩辦對港具監督權是正常不過,行使監督權亦合憲。
記者 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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