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威嚇信妨礙司法公正劉夢熊終極敗訴 終院指梁振英白韞六皆有權力影響廉署調查
梁振英白韞六劉夢熊妨礙司法公正東方明珠詐騙案
前梁粉兼前全國政協委員、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劉夢熊,2013年發信威嚇時任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聲稱會針對梁引爆「政治炸彈」和公佈「驚天內幕」,要求兩人終止調查東方明珠詐騙案,劉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囚18個月。已服刑完畢的劉夢熊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遭五名法官當庭一致駁回。終審法院今頒下書面理據,指特首有獨特的憲制及法律地位,而廉政專員則為廉署首長並對特首負責,兩人皆有能力影響甚至終結調查,因此劉向兩人發信要求終止調查,明顯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判決理由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撰寫,並獲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霍兆剛認同。張官指本案控罪是「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犯罪行為必須是意圖及有潛在傾向導致司法不公,但相關法律程序未必一定於犯案時已展開。執法部門的調查工作並非司法程序的一環,單單干擾調查,未必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但若干擾調查的行為是有傾向和意圖對其後引伸的關鍵法律程序作出影響,便是干犯該控罪。
上訴人劉夢熊一方早前指,控方未能證明行政長官和廉政專員享有法定權力終止某項調查,故向兩人發信要求停止調查,根本妨礙不到司法公正。
不過,終院認為,行政長官和廉政專員兩人分別是特區和廉署的首長,廉政專員亦要對特首負責。基於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及法律地位,他無疑可影響廉政專員、以至專員管轄的調查員如何處理調查工作,例如可向專員施壓,使調查變得對劉夢熊有利。而廉政專員本身亦可運用行政等手段,直接或間接阻撓、推遲或干擾調查。上述兩種情況均毋須特首或專員動用任何法定權力。
法官指,涉案行為是否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須視乎案件個別案情而定,例如在證人完成作供後、或在陪審團宣佈裁決後,才去賄賂或干擾證人或陪審員,已是太遲,難有影響司法公正的傾向。但在本案中,劉夢熊發信和電郵時,正值調查工作進行中,事態仍可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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