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高院法官湯寶臣早前判決,裁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室內」定義,必須是四邊都有暫時或永久的圍封,而除了門窗,每邊的圍封程度要達50%以上才算是室內。律政司代表則指,條例的立法原意,「室內」的定義應指三邊圍封,而法官的詮釋,將影響同類案件的檢控,故申請上訴至終院。
法官昨接納律政司的申請,認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應交終院釐清。至於用膠簾圍封的地方是否「室內」,法官認為,所用物料與案無關。
案件源於小販管理主任何鈾然,去年中在深井村傅記粥麪茶餐廳舖外的延伸空間吸煙,控煙辦指該處有簷篷覆蓋,放置枱椅,入口及左邊有垂下的透明膠簾,屬禁煙區,故作出檢控。何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判得直。
案件編號:HCMA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