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女核數師脫罪 官指屬常見文具
雷射筆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抗暴之戰
女核數師被指用雷射筆射向準備駛入警署的警車,令車上男警雙眼痛楚,早前就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今裁決。裁判官林子勤指雷射筆是常見文具,被告辯稱雷射筆是工作時用,被警員截停時正向男友訴工作苦況,與男友擁抱而立,無意間或按動了雷射筆。林官指被告被捕時並非身處示威現場,且一身辦公室裝束,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海嵐(24 歲)否認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管有雷射筆, 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王脫罪後直言警方濫捕,望聲援人士關注被囚港人。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裁判官林子勤認為被告手上的雷射筆曾射向警車,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林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否決訟費申請。
裁判官林子勤今表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法庭需要考慮涉案物品性質、現場環境、被告當時的反應等因素以作裁決。
林續稱,雷射筆為常見文具,涉案雷射筆沒經過改裝以達致傷人,被雷射光射中眼的警員起初形容雷射光束從50米外射入警車,其中一秒射到警員眼睛。警員其後承認雷射光束從60至70米外射入,光束不斷移動,一霎那射中警員,但警員不能詳細講述被告的動作。
他再稱,現場沒有示威,警員當時乘搭警車準備入警署候命。根據被告口供,她任核數師,工作時需要使用雷射筆,當晚吃飯後與男友散步,然後回家。當時正跟男友展示新換的雷射筆,並向男友訴工作苦況,被男友從後擁抱,兩名警員下車截停被告及男友,被告仍手執雷射筆,一身辦公室衣著打扮,更拿著午餐飯盒。
林官認為被告說法合理,接納她的證供,辯方亦指被告沒逃走,林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藏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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