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位被告 控方擬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國安法首被告唐英傑危險駕駛
男子唐英傑去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在灣仔撞向警察,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案件訂於下月23日開審。律政司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直接發出證書指示本案毋須陪審團審理,改由三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唐英傑就審訊不設陪審團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審理。據了解,律政司申請加控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反對,高院就此將於下月7日開庭處理。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聆訊由國安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共同審理。
被告面對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二項控罪為恐怖活動罪,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4條。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港區國安法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針對恐怖活動罪,控方必須證明有「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這項定罪元素,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名則毋須證明涉及暴力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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