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過去遺產稅廢除以前,假使買方律師發現有物業曾於三年內透過贈契形式易手,代表買方律師的標準業權提問,一般是尋求澄清當時送贈這個物業的人是否健在?或如果已經身故,有關遺產稅務問題處理妥當沒有?因萬一出現遺產稅務不清,稅務局有權「釘契」。
回到真實個案:甲乙丙一家子親厚,甲年前把名下物業透過贈契把物業部分權益分贈乙丙,自此三人共同擁有有關物業。早陣子物業賣出,買賣合約列明一家三口為賣家,可代表買家律師樓仍然質疑甲作為贈予人是否在生?又問若否,甲的「遺產」搞妥沒有?
是買家律師沒留心甲現正活生生賣樓?抑或獨門心思,想一睹廬山,確定對方有呼吸脈搏,才敢作實甲尚在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