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重建項目位於砵甸乍街45至47號,伸延至敦和里及伊沙里,發展商晉健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包括李家誠、李鏡禹等恒地(012)高層。
建築事務監督一方指出,他最初行使酌情權,容許發展商以擴建伊沙里一段行人路,以換取較高的地積比率,但雙方並無簽署合約,故監督可因應情況的改變,更改與發展商之間的安排。
發展商一方則認為,上訴審裁小組有權推翻監督的決定,判發展商得直;又指他們有合理期望圖則會獲批,重建工程亦已展開,監督不能因沙中線計劃的輕微改動,而突然更改遊戲規則。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