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界中人稱,最早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政治組織,應該是支聯會,主要是擔心以社團註冊,97年後會被取消註冊,但要解散一間公司就十分困難,之後香港政黨,大都依這個方法成立。
事實上,根據公司註冊處回覆本報查詢稱,政黨只需按《公司條例》107條提交周年申報,交代黨員人數,以及提交董事局股東(大多為政黨領導層),卻從未留意第95條,要公開公司成員名冊(即黨員)的條文,結果造成違法。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導師蔡子強質疑,今次事件顯示政黨以公司法、社團方式註冊都有漏洞,有需要盡快制訂政黨法,否則不少人會擔心身份曝光,對入黨卻步。他又質疑有關修訂條文存在已久,不少政黨早已講過不會公開會員名單,政府竟一直未發現有問題,令人驚訝。前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曾促請政府制訂政黨法,但遭政府以沒有需要為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