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人講呢啲】「強姦」改「未經同意插入式性侵」減低二次傷害抑或淡化罪行? 女生對談:「會否令警察去污名化」
強姦性別性罪行性暴力
法改會在月初發表一份報告書,就檢討現行性罪行條例提出最終建議,當中包括摒棄「強姦」一詞作為罪行名稱,改成「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性侵犯」,引起社會不少討論。有人認為,現時強姦罪只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的性交,存在法律漏洞,而新建議可擴大保障範圍;有人則認為保留「強姦」一詞才可強調罪行的嚴重性,否則會淡化罪行。這次請來兩位女生對談,分享對修例的看法。
何=何嘉柔(香港眾志常委、註冊社工、關注性/別議題)
黃=黃子悅(學生、關注性暴力及精神病患權益)
何:我支持這次更改,新建議可以更大程度涵蓋現時性罪行法律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和「強姦罪」的刑責是一樣的,可處終身監禁,要面對的懲罰絕對不會因而減少。
黃:我反對這個更改,「強姦」這個罪名強調了罪行本身的嚴重性,所以我覺得名稱應該保留;用一個模糊字眼,反而淡化罪行的嚴重性。
何:現時強姦罪的定義是一男子將陽具插入一女子的陰道,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只能控以非禮罪,保障不到同性之間的插入式性侵犯。「插入式性侵犯」在定義上擴大了範圍,現時會包括跨性別人士(由手術建造)的陽具和陰道,其他的硬物(插入陰道或肛門)亦是包括在內,涵蓋範圍大了能更大程度地保障大眾。
黃:大家都同意現在的法例有很多漏洞,但是不應該廢除強姦罪,可以另立條例,或在強姦罪底下包括你剛才所提到的罪行。
何:「強姦犯」這個名字有阻嚇性,這個我想大家也不會質疑,但我自己更重視的,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情緒。根據現行法例,控方必須證明「強姦」受害人曾說「不」、表現反抗或試圖逃脫。強姦背後預設了你是同意的,否則要反抗,帶來的問題就是會質疑受害人,為何你不反抗,為何你不Say No。
黃:若遇到被強姦,你要我向人求助,當然是一件很難的事;但要一個受害人說出「我被人未經同意下插入」其實一樣難。我不覺得這樣有助一個受害者去除這個標籤。我們可以做的是,如何保留對犯罪者最大懲罰的同時,在性教育或法律條文方面改善,令大家不再有「強姦是受害人的錯」的印象。
何:教育的時間很長,但他們要面對的情緒是即時的。為何我會支持「未經同意」這字眼?這是第一次將「同意權」放上枱面,這令受害人得以充權——不再是因為我沒有反抗,所以我被強暴。
問: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提出報告書,是為警方性暴力洗白?
何:法改會關於性罪行檢討的專案小組,其實在2006年已經成立,關於強姦罪更名這件事,其實在2012年已經有諮詢文件。大家於這時期對政府做的事的敏感度提高,我覺得是一件好事,在對他們有所警剔的過程中,了解條文對於大家都是一個好的教育。
黃:我知道很多修改不是現在這刻才開始做,但的確,在這個時機去做這件事,會令人想到會否令警方去污名化,當警方就算犯了這個罪行都不用被叫「強姦犯」。為何公眾會有這樣的憂慮,是建基於警隊和政府一些很有問題的行為,將事情講得很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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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即睇 關注性/別議題的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左)及香港眾志常務何嘉柔(右),就是次性罪行檢討中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插入式性侵」表達不同意見。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在12月初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對檢討現行性罪行的最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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