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前夕向傘後組織賄選 網台主持獲減刑9個月
賄選傘後組織鄭永健顧家豪陳建隆
網台主持鄭永健於2015年區選前夕自稱幫統戰部出面,利誘多個傘後組織出戰指定選區以達鎅票目的,但遭青年新政偷錄踢爆。鄭及兩名本土組織成員事後被裁定選舉舞弊等罪成立,三人早前提上訴,上訴庭今駁回定罪上訴,但認為判刑過重予以減刑,其中鄭永健由入獄4年獲減至3年3個月,其餘兩人獲減刑至入獄兩年。
三名上訴人依次是鄭永健(32歲)、本土派組織「全民自發」(APS)成員顧家豪(33歲)及陳建隆(38歲),他們分別原被判囚4年、2年半及2年4個月。其中原定今年5月獲釋的陳,自去年11月獲懲教署批准假釋外出,現暫居中途宿舍。
鄭及顧的代表大狀在上訴聆訊中指,原審法官拒絕就「舞弊地」一詞傳召政治科學專家出庭並不妥當,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法官職責是根據法例用語、立法原意和目的、以及相關案例等詮釋法例,上訴人要求傳召專家的說法全無基礎支持,明顯有錯,對此感匪夷所思,明言律師有責任提出可爭拗的法律觀點,而非提出全無案例支持的荒謬說法混淆視聽。
至於第三上訴人指法官錯誤詮釋「舞弊地」一詞,認為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作出某些行為外,更要證明他意識到相關行為即是舞弊行為。楊官指任何人作出舞弊行為,其目的和意圖必然是妨礙一個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的選舉,必然知悉其行為是錯誤。
楊官重申法例宗旨不單要求候選人妥善交代收取的利益捐贈,亦要杜絕某些選舉行為,包括提供利益給另一個人作為該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
至於判刑上訴,楊官引述李躍輝舉辦晚宴等活動誘使選民支持某候選人案例作比較,李案主要被告人判刑33個月,認為本案被告較李案被告罪責輕微,故酌情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