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2009年,陳被指包紮時沒將男嬰右手無名指指尖外露,以協助檢查血液循環,手指部份組織其後發黑壞死切除。陳在醫委會面對三項指控,當中兩項成立,包括指他處理傷口失當,使用不合適的兩吋闊繃帶,並緊緊包裹整隻手指。
上訴庭判詞指,陳在醫委會聆訊辯稱較闊繃帶可能由男嬰父母或其他人包上,但不獲醫委會接納。上訴庭認為,男嬰在浸會醫院留醫至出院前,傷口一直由陳正確護理,陳及其診所的護士亦指診所從沒購買兩吋繃帶,很難相信男嬰出院後,陳會變得不懂正確處理傷口。上訴庭批評醫委會似乎看漏證據。
另一項指控稱陳在收費單虛報做了一項縫針護理,涉嫌欺騙保險公司。上訴庭指即使收費單的錯誤不是無心之失,醫委會仍應考慮陳是否真的有意圖作出誤導,他想誤導誰人等,均是重要考慮因素。除向醫委會投訴,男嬰父母亦循民事向陳以誠索償,父母因事件分別患上適應障礙和抑鬱。法院裁定男嬰可獲51萬元賠償,母親可獲約93萬元,父親則得29萬元。
案件編號:CACV155/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