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興訟】康宏再控王利民麥光耀 指涉藉錯誤陳述搶康宏生意
康宏興訟麥光耀王利民康宏
康宏上周五(22日)入稟高院,控告前主席王利民和麥光耀自2010年起違反董事責任,不當地使康宏人員向客戶或潛在客戶作錯誤陳述,訛稱麥擔任董事的公司從屬康宏集團或有關聯,從而奪取康宏的生意及使用康宏的機密資料,要求麥、王和兩間被告公司賠償。
原告為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服務有限公司及康證有限公司,被告是康宏金融前行政總裁麥光耀、康宏前主席王利民、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鼎成證券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被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盜用原告的名稱、電郵網域名稱和商標,推銷高風險垃圾債券和可能不受規管的投資產品,令審慎的公眾誤以為適合投資。原告要求法院頒令禁制麥、王和康宏証券繼續上述行為。
原告另指麥、王二人使原告作秘密安排,由被告鼎成證券擔任原告於2014至2015年4次發債的經紀商,然後鼎成將所收取的不少於港幣4550萬元費用轉交被告康宏証券,而麥、王二人與康宏証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