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3歲經營健身用品的商人與朋友到夜店消遣,卻遇上警方「查牌」,商人離去受阻,又指被警員粗暴對待,肩膀受傷,他認為警方藉查牌將大約300人拘留現場逾一小時的做法並無法理依據,入稟高等法院指警方非法禁錮,並向警務處處長索償近190萬元。
原告王子鑫,被告為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根據入稟狀,原告於今年8月12日凌晨與友人到尖沙嘴HotDisco玩樂,至2時許,約有50名警務人員到場表示要查牌,其間有警員以粗言穢語對待顧客,他更遭一名警員拉傷肩膀,在場一名可能是警察的人表示,查牌是九龍區夜店的「文化」,「如果有人接受唔到就少啲出嚟玩。」至凌晨3時許,警方才讓顧客離去。
原告認為根據法例,查牌並無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將市民拘留,警方現行的查牌做法等同將市民非法禁錮。警方如需要拘留任何人士,均應告知對方被懷疑干犯那一條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