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士公積金遭凍結

蘋果日報 2009/04/08 06:00


張先生02年欠債申請破產,06年破產令正式解除。在馬會工作的他在破產期間,一直按破產令還債。今年一月底,他決定離開服務十多年的馬會,領取20多萬的公積金,重新計劃未來生活。惟離職後兩個月,仍遲遲未取回公積金款項,及後獲悉款項被破產署凍結,其公積金可能用作清還欠債。
張先生質疑已履行破產令責任,何以公積金會被凍結。「我家冇工做,公積金又被扣起,生活都成問題,咁我咪仲慘過破產嗰幾年。」
破產管理署不評論個別個案,惟該署表示,法庭頒佈破產令後,破產人所有資產歸破產受託人,其公積金的處理會按個別公積金計劃條文而定。2006至2008年間,向法院提交的破產呈請書分別有10685、10918和11620份。
律師黃鶴鳴表示,市民若因無法應付經濟困難而申請破產,其名下的資產,包括存款、物業,甚至保險單內的現金價值,都會由破產受託人接管,用作清還欠債。至於破產申請人的公積金供款,即使4年破產令屆滿後,其領取的公積金款項,破產受託人也可申請接管,用作向債權人清還欠款。去年曾有案例,一名教職員於破產令屆滿後領取公積金,最終法庭判決公積金交予破產管理署處理。
黃鶴鳴指,破產原意是希望申請人履行破產令後,可以有一個自新機會,現時強積金供款獲法例保障,即使供款人破產,也不會歸破產受託人處理,惟公積金供款人卻無相類條例保障,他認為做法有違破產原意。
破產管理署網址﹕ http://www.oro.gov.hk
檔案編號﹕0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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