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指出,一般信用卡合約,並沒有列明商戶收取簽賬之期限,故商戶有權追收賬項,但追討過程中,發卡銀行應協助審核有否重複過數,而商戶也有責任出示當時的簽賬存根作證明。消委會提醒,簽賬後最好保留簽賬存根,每月小心核查月結單賬項,根據一般信用卡條款,遇有問題賬項,卡主須於發單日起60日內提出。
律師黃國桐表示,從民事法律角度,訴訟追討期為六年,故上述商戶其實有權向卡主追款。惟他指出,由於簽賬日期相隔太久,為免客戶疑惑,商戶在過賬追討之前,應事先聯絡卡主,讓客戶有充足準備,「禮貌上都應該事先通知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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